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科研处    发表时间:2015-11-03    浏览量:2530


第一条        为了表彰高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研究人员,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按一级学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对有特别重大意义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另定。

第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主管处室负责人和学科评审专家15-21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其职责是审定学科组评审结果,对提出异议的成果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设在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其职责是:按照《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起草评奖工作方案。提出学科评审专家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评审;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每届评奖时就评奖范围、奖励等级与数量、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评审要求等事宜做具体规定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陕西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参评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译著、考古发掘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软件等。

第六条        参评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无知识产权纠纷。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七条        申报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简便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申报评奖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由申报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由学校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奖办公室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做认真负责的初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所在学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程序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学科组评审结果审定奖励成果名单和等级。

第十条        评奖办公室对拟授奖成果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均可以书面材料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评奖办公室提出。评奖办公室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由教育厅批准后公布并组织颁奖,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下届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