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暂行)

作者:科研处    发表时间:2015-12-25    浏览量:16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我院教师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由财务处、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科研项目按期顺利完成。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科研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培育项目、学院中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上级部门拨付的科研基地建设或运行经费,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由科研处下达科研计划及经费通知文件,财务处根据文件项目具体情况,办理经费下拨并建立经费本进行经费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申请验收。对于验收之后经费才能全部到账的项目,可顺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外协,应依据项目合同和外协合同,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批后,财务处按合同约定转拨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燃料动力费、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的支出(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其说明见附件)。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合理支出。管理费等应按照以下比例或规定执行:

    (一)管理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院管理费比例为8%

    2.横向科研项目:学院管理费比例为10%(含税费)。

    3.产学研培育项目:学院管理费比例为10%(含税费)。

    4.学院中青年基金科研项目: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5.学院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发展基金等其它费用。

    6.学院主持承担的国家级项目预算中明确列支的外协费,项目组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并作为学院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设备费,均可申请减免相应部分的管理费。

    (二)差旅费

    1.科研出差按照学院财务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纵向、横向、产学研培育项目教师科研出差,外出调研、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科研学术会议等的会务费,可凭票据实报实销。纵向科研项目出差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

    3.出差超过十五天以上的需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证明。

    (三)其它费用

    1.纵向科研项目:有预算的按其预算执行;无预算的,特支费支出比例不超过10%

    2.横向科研项目:经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批后,财务处按实到经费列支20%作为其它费用(需上税)。

    3.产学研培育科研项目:经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审批后,财务处按实到经费列支20%作为其它费用(需上税)。

    (四)中期检查和评审验收费

    1.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预算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培育科研项目:可列支中期检查和验收费,但须持检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并附检查、验收组人员签字名单,经科研处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可予报销。

    (五)所有其它未做说明的均按照预算或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报销。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严格差旅费、其它费用、中期检查和评审验收费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经费预算执行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

    1.按照预算执行,以经费下拨单位的预算批复为报销依据,各科目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2.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产学研培育科研项目:按立项任务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管理

    (一)纵向科研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和产学研培育科研经费: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其结余经费,可用于学术交流、学术论文版面费、学科建设费、图书资料费,可用于学科基本建设仪器购置,用于奖励在科研工作中突出表现的科研工作者。

第六章经费使用及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其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计划执行,科学合理。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如出现不足,由项目组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财务处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产学研培育项目科研经费的退税工作,所退还的税金20%由项目组按有关规定支配。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出差、调研、购置设备材料、购置图书资料及聘用人员等,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外聘人员,应按照学院人事处规定,外聘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项目组自行承担解决。

    第十五条 如因科研需要使用私家车或租赁车,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提供租赁车辆有关证明材料,持合法有效票据,经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按学院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汽油费、路桥费、租赁费等)。

    第十六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参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和福利性支出,亦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十八条 凡科研项目合同已签订,前期产生的相关研究费用支出,在经费未到账按预算予以借支,在经费到账后,经科研处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暂时冻结,待新的项目负责人产生后科研经费解冻,项目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承担的尚在研究阶段的项目,授权委托项目组中校内其他在职在岗人员负责,需经科研处同意。已结题的项目,且结余经费已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须将经费使用权授予项目组校内其他在职在岗人员。经科研处、财务处确认后,人事处同意方可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由财务处、科研处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其说明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中期检查或评审验收费,其它费用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护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或院内其它单位协作承担部分项目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消耗的水、电、气、暖、燃料等费用。

7.管理费:纵向项目8%、横向项目10%、产学研培育项目10%6%学院财务处上交财政税)是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的再发展等其它费用。

8.其它相关费用:税金、合同登记费用等项目研究必须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