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通工程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 量化计算办法 (暂行)

作者:科研处    发表时间:2015-12-25    浏览量:187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师队伍专业素质的提高、教师科研工作的合理化管理,结合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考评,能够量化地评价我院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业绩与成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论文级别以学院科研处认定的期刊级别为准,科研经费以科研处核实的到款经费为准。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可按最高分值计算,但同类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的分配系数见附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才能计分。

    (二)国家级项目:每项计30分。

    (三)省、部级项目(含学院认定的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每项计20分。

    (四)厅局级项目每项计15分。

    (五)横向项目每项计10分(合同额低于5000元的项目不计分)。

    (六)产学研培育项目每项计10分(合同额低于3000元的项目不计分)。

    (七)院级项目每项计5分。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每万元计15分。

    (二)省、部级项目(含学院认定的二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每万元计10分。

    (三)厅、局级项目经费每万元计8分。

    (四)横向项目经费每万元计3分。

    (五)产学研培育项目经费0.8万元计2分。

    (六)用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设备每投入1万元,计3分。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计1000分,一等奖每项计500分、二等奖每项计200分。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计120分、二等奖每项计80分、三等奖每项计40分。

    (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计120分、二等奖每项计80分、三等奖每项计40分。

    (四)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计80分、二等奖每项计40分、三等奖每项计20分。

    (五)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审批的各种社会力量所设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计80分、二等奖每项计40分、三等奖每项计20分。

    (六)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计40分、二等奖每项计20分、三等奖每项计10分。

    (七)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每项计20分、二等奖每项计12分、三等奖每项计8分。

    第六条 学术论文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在特种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0分。

    (二)在权威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三)在权威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0分。

    (四)在权威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分。

    (五)在核心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

    (六)在核心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5分。

    (七)其余国内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6分。

    (八)在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第七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发明专利每项计30分。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5分。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15分。

    (四)软件著作每项计10分。

    第八条 学术著作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国外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每万字计15分。

    (二)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译著每万字计10分。

    (三)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技编著每万字计6分。

    (四)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普读物每万字计4分。

    (五)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技工具书每万字计2.5分。

    (六)计算著作科技分值时,学院科研处认定的一类出版社乘系数1.0、二类出版社乘系数0.8,其它出版社乘系数0.5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量化计算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后,为学校上缴利润,每1万元计8分。

    第十条 学术报告的量化计算办法。

    (一)每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主讲人为非主办单位人员)给主办单位计科研分值5分。

    (二)教师每主讲一次学术报告全院或二级学院给报告人计科研分值5分。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的登记与审核。

    (一)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每年核算一次,即从上年的111日至当年的1031日止。

    (二)每年1120日前,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科研工作量化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签章后,由各二级学院上报科研工作量化登记表并汇总,统一报送学院科研处。

    (三)学院科研处负责对全院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分类复核汇总,核算各单位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并负责将核算汇总结果报院长批准。

各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各项其它指标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业绩分配系数见附表。每分值(1分)等于2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