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暂行)

作者:科研处    发表时间:2015-12-25    浏览量:217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广大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激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教学科研研究成果,提高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提升教学科研的学术水平。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到教学科研工作中去,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全职聘用的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产学研研究等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学科研成果分为论文类、教材(专著)出版类、教学科研成果类、科研立项类、教改立项类、专利成果类等六项奖励。

    第三条 论文获奖奖励标准

    一、论文奖励

    论文成果奖获得以政府行政机关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其他民间组织的奖项不在此奖励之列,奖额标准见表1

 

1 获得论文奖奖额标准

       奖项

级别     

一等奖(元)

二等奖 (元)

三等奖(元)

国家级

1000

800

500

省部级

500

400

300

厅局级、院级

300

200

100

    二、获学术交流论文奖奖励

    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按会议级别和获奖等级奖励,奖额标准见表2

2  学术会议论文获奖奖额标准

       奖项

级别     

一等奖(元)

二等奖 (元)

三等奖(元)

国家级

500

400

300

省部级

400

300

200

一级学会

300

200

 

二级学会

200

100

 

    说明: 会议级别按主办方经国家核准的单位级别确定,以获奖证书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四条 获教材(专著)奖奖励标准

    一、凡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含教学辅导用书)或由个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著的奖励额度见表3

3 教材(专著)出版奖奖额标准

国家级出版社

教材

1000

学术专著

2000

其他出版社

教材

800

学术专著

1000

内部使用

教材、讲义

400

 

    二、主编教材参加评奖并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额标准见表4

4  获奖教材、专著二次奖励标准

金额(元/项)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省部级

1000

800

500

厅局级、院级

300

200

100

    第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奖标准

    一、凡以我院名义主持的科研项目组,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额标准见表5

5科研成果二次奖励标准

金额(元/项)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000

10000

5000

省部级

10000

5000

3000

厅局级、院级

2000

1000

500

    二、凡以我院名义主持的教改研究项目组,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额标准见表6

6教学成果二次奖励标准

金额(元/项)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000

6000

3000

省部级

5000

3000

1000

厅局级、院级

1000

500

300

    三、指导学生参加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科技竞赛,指导教师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参见表7

 

7科技竞赛获奖二次奖励标准

金额(元/项)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00

800

500

300

省部级

400

300

200

100

厅局级、院级

200

150

100

 

    第六条 科研立项奖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到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中,提高专业科学研究水平,凡以我院名义申报纵向、横向及产学研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的即给予项目组以下奖励:  

    一 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2%进行奖励。

    二 凡承担省部(市)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实到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实到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

    三 凡承担厅、局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实到科研经费的5%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实到科研经费的7%进行奖励。

    四 凡承担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横向及产学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按实到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教改立项奖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凡以我院名义申报各级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质量工程”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的即给予项目组以下奖励:

    一 凡承担国家教育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质量工程”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2%进行奖励。

    二 凡承担陕西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质量工程”项目,按实到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专利成果奖

    一、专利奖是指项目组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是为唯一专利权单位。

    二、对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取得专利证书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取得专利证书奖励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者取得专利证书奖励500元。

成果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必须署名《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方可申报学院奖励,申报奖人应为该项目实际承担者和完成者。

    第十条 申报成果奖励须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杂志封面、目录页);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教材(专著)1部及其封面、版权页、扉页(复印件)。

    三、项目成果鉴定资料一套(含成果鉴定书1份)。

    四、教改科研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在一个自然年内(当年11日~1231日)已经登记的教学、科研成果,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十二条 每年121日~1220日为本年度教学、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1231日前,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做出统计,以表格的形式集中报送科研处,同时提供与成果对应的资料。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者填写“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申报表”或“西安交通工程学院专利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学院批准后公示,进入为期1周的异议期。异议期满后,实施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奖励评选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向科研处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处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