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西交院科〔2017〕13号]

    发表时间:2017-11-29    浏览量:2721

各教学及辅助单位、机关处室: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西交工院字20151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分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培育项目三大类。纵向科研项目依照项目的来源,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按技术合同分类进行管理;产学研培育项目是依托学院专业特色、特点,自主立项,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一类纵向科研项目和二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类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国家各级政府立项下达并由政府财政拨款的项目,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指原国家部委改制的集团公司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作为非主持单位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具有有效文书(上级批文、编号、合同和工作协议等)证明我院作为项目参加单位,否则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指与院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及其他同类项目。

产学研培育项目是依托学院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等领域科研优势,自主立项研发并通过实验与实践教学开展的“创新、创业” 项目,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应用研究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签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签订人必须是课题实际负责人。合同条款应遵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标准,条理清晰,表达准确。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标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具体,符合国家各项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具备履行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法人委托、以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名义签订的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处代表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登记、监督、结题、评审和验收。

(二)审查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三)协调解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四)提供签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五)审定技术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行能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按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承担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论证。

(三)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监督、评审和验收。

(四)负责审查合同的技术指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风险等专业技术内容。

(五)解决规避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六)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

(七)协调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研究条件。

(八)检查项目完成进度,对已完成项目的课题组所提供的验收报告、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请纵向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送学院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审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九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或产学研培育项目时,应统一使用“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的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研究内容。

第十条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及有关部门规范的技术合同文本,采用其它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合格后,加盖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处予以立项。各二级学院或个人必须以二级学院名义签订科研项目,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两份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文本原件,以便科研项目上报登记和存档;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本单位或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三条 纵向、横向、产学研培育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年度总结及结题报告制度。科研处负责全院所有纵向、横向、产学研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的工作安排以及总结分析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相关纵向、横向、产学研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等工作,对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结果分类进行全面统计,撰写本单位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报告,报学院科研处汇总。

第十四条 凡我院作为委托方(甲方)委托院外单位(乙方)进行合作的科研项目,委托方(甲方)合同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经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对外委托的合同申请报告及被委托单位(乙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经科研处牵头进行商务洽谈,最终由财务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审定后,方可签订对外委托科研合同。

第十五条 对外委托合同申请报告应包括对外委托的原因、对外委托的内容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水平和指标、合同预期研究成果和合同研究经费预算等。被委托单位(乙方)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行业资质等。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技术委托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研究内容、经费支付方式、合同验收、双方违约责任等。科研经费外拨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符合规定者,学院将不予办理对外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必须严格履行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以维护学院信誉和正当权益。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如履行中的科研项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交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材料,经项目立项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不得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科研项目变更或解除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科研处审查和备案。

第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更换前后的负责人签字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后报科研处,待立项的上级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须保持稳定,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参加人员以立项合同、项目登记表为依据;如需发生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发生变更的原因,报科研处备案;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以结题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通知单为依据,项目组成员不得再变更。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科研项目如不能按期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写明延期原因和申请结题的时间,经本人签字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该项目的立项部门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备案。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该科研项目的每次经费使用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科研处同意后才能使用。

第五章 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课题:国家级项目中的自筹项目,理工类按3万元经费配套,人文社科类按2万元经费配套。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课题:省部级项目、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专项计划项目等有经费下达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经费配套,按照1:0.5执行经费配套,理工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文类社科项目最高不超过0.8万元;如没有经费下达,则按照理工类重大项目1万元、一般项目0.8万元、自筹项目0.6万元,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0.4万元执行经费配套。

第二十四条 厅局级课题:由省级厅局委办下达的专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经费等项目,没有下达经费的情况下,理工类分别按照1.2万、1万、0.7万;人文社科类分别按照0.8万、0.6万、0.4万,执行经费配套。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需外聘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人事处有关要求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甲方)与外聘人员(乙方)签订外聘科技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科研处备案,以此作为管理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含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毒害、强电流、化学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内容的科研项目,应在科技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科研处。

第二十七条 含有危险性内容的科研项目,自项目研究之日起,项目组须为成员购买与之相适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开题、检查、工作交流、验收结题等过程中的接待工作及接待费用由项目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必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需要付违约金的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条 在科研项目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保密条款,并遵守《国家技术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自觉规范科研行为,不得私自将科研项目挂靠在院外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