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交院科〔2017〕14号)

    发表时间:2017-12-14    浏览量:3008

 

各教学及辅助单位、机关处室: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西交工院字20151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2017128

 

附件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院教师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知识产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商标权、著作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院在职职工和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执行学院任务或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是指来学院学习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执行学院任务”是指执行学院承担的各类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产学研项目,或是履行本岗位职责,以及在职期间完成的自筹或中青年基金课题。

“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资金、设备、器材、实验场所、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院持有或享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论文、科技报告、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科学报告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六条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奖励、领取荣誉证书及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未签合同或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学院对在职人员和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具有依法制止下列行为的权利。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学院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条第(一)款方式获取的学院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

(四)假冒学院技术成果或产品、假冒学院荣誉、擅自使用学院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推销非学院产品;

(五)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和与技术相关商业信息带进学院进行营利性使用。

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对其科技成果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协助学院实施或转化其科技成果的义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及下属部门或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合作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报学院科研处审批或登记,合同中必须载明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以实体单位的名义洽谈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成果完成人须及时到学院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对需要保护的技术发明和计算机软件由学院科研处审定并办理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登记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要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非职务科技成果需要专利申请或登记的,必须由所在单位(二级学院、处、)出具非职务科技成果证明,交科研处审核后,由学院出具非职务科技成果证明,方可申请或登记。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非职务科技成果申请或登记。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未经学院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以个人名义私下转让,或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合伙实施,或以技术入股方式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五条 学院在职人员和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学院保密规定。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应与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四章 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须填写《西安交通工程学院专利项目申请表》,由发明人所在的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职务专利申请必须由学院审查同意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非职务专利申请由发明人自行申请或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学院将对专利事务所进行资质、申报保护度、成功率、收费合理性等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经科研处同意,由学院承担发明专利过程中发生的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

专利事务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金额由经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承担我院署名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的维护费用,包括:授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后专利维护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承担国家有关部委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遵照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