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西交院科〔2017〕17号

    发表时间:2017-12-21    浏览量:2906

 

各教学及辅助单位、机关处室: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和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学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教师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西交工院字〔20151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交通工程学院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和奖励办法(修订)》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20171220

附件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和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师队伍专业素质,提高科研工作管理水平,对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业绩与成果进行科学的量化考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凡以学时计算的计入教学工作量,以分数出现的作为年终奖励依据,以金额出现的为直接奖励金额。

第二条 科研经费以科研处核实的到账经费为准。科研论文级别以学院科研处认定的期刊级别为准,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可按最高值计算,但同类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分配以科研项目团队为单位,由课题组长分配。

第四条 科研项目量化计算办法

(一)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方可计工作量。

(二)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计1000学时;一般项目或中青年基金项目每项计500学时。

(三)省、部级(含学院认定的二类纵向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计260学时;一般项目或中青年基金项目每项计150学时。

(四)厅局级项目每项计60学时。

(五)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计50学时;一般项目每项计30学时。

(六)横向项目经费每项计30学时(小于10000元项目不计学时)。

(七)产学研培育项目经费每万元计6学时(小于5000元项目不计学时)。

第五条 科研经费量化计算办法(不含学院配套经费和支持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每万元计30学时。

(二)省、部级项目(含学院认定的二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每万元计20学时。

(三)厅、局级项目经费每万元计16学时。

(四)横向项目经费每万元计6学时。

(五)产学研培育项目经费每万元计6学时。

(六)用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设备每投入1万元,计6学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30%转入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后续项目的培育,40%作为课题组绩效奖(含税费),30%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二)横向科研项目和产学研结合项目结余经费30%转入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50%作为项目组绩效奖(含税费), 20%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2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50万元。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5万元。

(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5万元。

(四)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2万元。

(五)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审批的各种社会力量所设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1万元。

(六)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0.5万元。

(七)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每项计奖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0.8万元、三等奖每项奖0.3万元。

(八)校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0.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0.2万元。

第八条 学术论文量化计算办法

(一)在特种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二)在权威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三)在权威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四)在权威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五)在核心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六)在核心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七)其余国内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八)在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奖励。

第九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量化计算办法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四)软件著作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十条 学术著作(主编或第一作者)量化计算办法

(一)国外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奖励1万元。

(二)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奖励0.8万元、编著奖励0.5万元,译著奖励0.4万元。

(四)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普读物奖励0.2万元。

(五)国内公开出版的科技工具书奖励0.2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计算办法

为了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学院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组织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或技术入股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的分配比例:学校60%、院(系)10%、课题组30%

(二)课题组(个人)组织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或技术入股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的分配比例:学校30%、院(系)10%、课题组(个人)60%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量化计算办法

(一)每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主讲人为非主办单位人员),给主办单位奖励200元。

(二)教师每主讲一次学术报告(级别为全校或二级学院),给报告人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登记与审核。

(一)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每年核算一次,即从上年的111日至当年的1031日止。

(二)每年1120日前,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科研工作量化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由各二级学院将科研工作量化登记表和汇总情况,统一报送科研处。

(三)科研处负责对全院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人员科研工作量进行分类复核汇总,核算各单位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并负责将核算汇总结果报院长审批。

各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将作为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